今年215日,總務處環保組寄信給校內所有單位,信中指出「監察院明文規定,在有相關配套措施前,不宜實施TNR制度」。而在今年一月的校務會議上,環保組更以公文直指尊生社施行TNR是違法的。但是,TNR真的違法了嗎?

所謂「監察院公文」,其實是因為農委會每年花費二億多公帑處理流浪狗問題,效果卻為零,因此監察院於1002月對農委會提出糾正,糾正文指出:「為遏止流浪犬之增加,首重犬隻之絕育…透過犬隻絕育方法,避免犬隻不必要之超量繁殖,維持犬隻定額數量,系當前最有效控制流浪犬來源之方法。」因此,這篇糾正文的原因,其實是監察院針對「農委會」未「想方設法,盡一切努力、落實推廣犬隻絕育」所提出的糾正。(監察院公報第2747)

而對於此糾正案,監察院於1009月對農委會就相同的議題提出追加的審查意見,明白指出社區執行TNR之條件為:不危害犬隻生命、社區有共識、有相關配套措施,其內文為:「在上述危害動物生命權、危害人身安全等問題未獲得解決以及社區未獲得共識之前,尚不宜推廣TNR模式。」

然而由於本校實施TNR是經過民國98107日第621次行政會議以及民國99106日第627次行政會議通過,同時以針對性精確移除具攻擊性犬隻為配套,並且百分之百不危害犬隻性命。因此,政大並非監察院所指之需要糾正之對象。

為確保尊生社對監察院解讀無誤,尊生社於1001124日致函監察院糾正案調查報告主筆錢林慧君監委,於1001129日接到錢林委員來電表達政大TNR作法並無不妥且政大絕非其糾正對象。尊生社於民國1001221日再赴監察院與錢林委員當面交換意見,獲得同樣答覆﹕「政大TNR作法並無不妥。」

然而,在1001123日環保委員會中,環保組仍然一再宣稱:「監察院公文指TNR違法。」即使尊生社極力解釋監察院公文之來龍去脈,希望環保組不要曲解監察院原意,但環保組仍然在100127日第636次行政會議中做這樣的宣稱。當全國各個有動保社團之大專院校TNR之執行皆未受所謂的監察院公文影響,為何唯獨政大要一再斷章取義、曲解監察院公文?而TNR違法,又到底是誰說了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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